(2016)赣0103民初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汤水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汤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839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负责人:黎龙,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汤水平,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作出(2016)赣0103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已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汤水平所有的位于南昌恒大绿洲六期6#高层1单元2902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担保人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银行南昌县支行账户为79×××88的34万存款的查封。审 判 长 : 吴 非人民陪审员 :李孜靖人民陪审员 :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剑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