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进与程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进,程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39号原告:李德进,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程岩,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原告李德进与被告程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德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