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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严胜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胜中,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严胜中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往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省道304线7KM+600M(七角桩)路段,将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胜中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救护人员将张某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后张洪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严胜中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3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严胜中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03万元,剩余26195元双方约定在三年内付清,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胜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严胜中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严胜中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胜中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救护人员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胜中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胜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