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吕鹏,经理。被执行人:左贵,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科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2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9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