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文峰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10号罪犯张文峰,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龙南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休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张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