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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莫艳芳、广西桂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艳芳,广西桂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莫艳芳,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桂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新光路56号汇豪国际城上海街B区第二层B2-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彦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莫艳芳与被执行人广西桂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被执行人广西桂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彦君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情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