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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穆明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琴,穆明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045号原告:王小琴,女,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穆明贵,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琴诉被告穆明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小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应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小琴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