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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18-1号申请人:王秀珍,女,1938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法定代表人:牛立国,村主任。原告王秀珍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内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秀珍以担保人牛金山(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资金1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牛金山(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