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长飞与陈玉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飞,陈玉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89号原告:魏长飞,男,47岁,汉族,驾驶员,住盱眙县。被告:陈玉松,男,2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甘泉西路1-18号新马国际大厦106室。负责人不详。原告魏长飞与被告陈玉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魏长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长飞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长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