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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4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牛成霞、刘本元、刘本龙与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成霞,刘本元,刘本龙,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4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牛成霞,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七委一组。申请执行人:刘本元,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申请执行人:刘本龙,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七委一组。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庆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牛成霞、刘本元、刘本龙和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