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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代德国与张文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国,张文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1697号原告:代德国,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董如军,××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海(又名郑仕海),男,197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代德国与被告张文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文海支付劳动报酬6800元及逾期利息700元;2、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张文海承包安徽天一粮油有限公司的粮油储备库工程,张文海要求代德国干瓦工活,干一天算一天。张文海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经多次催要,张文海于2016年8月25日写下《拖欠工资清单》,证明欠代德国工资6800元。张文海辩称,其承包安徽天一粮油有限公司粮油储备库工程瓦工施工任务属实,代德国受其雇佣在工地做瓦工,欠代德国工资6800元亦属实,因为发包方査才圣尚欠其工程款未付,待起诉査才圣后再向代德国支付。本院认为,张文海拖欠代德国劳动报酬属实,应及时支付。代德国要求张文海支付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张文海辩称査才圣未支付其工程款,因而拖欠代德国工资未付;张文海与査才圣是另一法律关系,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代德国要求张文海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海给付原告代德国工资6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代德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文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前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