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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第三人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5民初234号原告:哈妮帕•俄山,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系裕民县新地乡木乎尔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5422519610312252X。电话号码:1809779****。原告:杜曼•阿德勒哈孜,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系裕民县新地乡木乎尔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54225199012052515。电话号码:1809779****。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哈尔•木沙坎,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5797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额敏县朝阳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269515771。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负责人:袁建新,系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塔城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52522196203124616。电话号码:1809930****、138993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冉,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54221198902244017。电话号码:188090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5421199108074019。第三人: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裕民县巴尔鲁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523085022X3。机构类型: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廖祖兴,系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身份证号码:65420119651027241X。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璐,系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身份证号码:654225198508260313。电话号码:1899975****。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第三人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妮帕•俄山、杜曼•阿德勒哈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妮帕•俄山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