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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明康与熊树平、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康,熊树平,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133号原告彭明康,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8日,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熊树平,男,生于1973年9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现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吕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负责人李红立,该公司经理。原告彭明康诉被告熊树平、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明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明康承担。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董事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