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余凌与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凌,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余凌,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周云国,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鹤山市。余凌与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10月11日前支付借款757199.5元给余凌。案经本院执行中,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余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恢复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周云国中的银行存款23890元,并已划付给申请人余凌,尚余的欠款733309.5元及利息等,经查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周云国、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恢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凌发现被执行人周云国、吕秀明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