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金练、肖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练,肖青,戴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练,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肖青,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戴泽阳,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吴金练与肖青、戴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肖青、戴泽阳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吴金练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金练债权为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