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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鑫鸿利五金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鑫鸿利五金百货批发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4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鸿利五金百货批发部经营者: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鸿利五金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鸿利五金百货批发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