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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旭飞与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飞,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563号原告杨旭飞,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赞皇县龙门大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曹风江。原告杨旭飞与被告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旭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股金1万元并给付原告利息24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处入股1万元,约定年利率8%,股期一年,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股金凭证证实,但在期满后被告拒绝退还原告股金,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赞皇县公安局以本案借款人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杨旭飞的起诉不符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旭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退还原告杨旭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