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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法定���理人张某某(崔某母亲)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医院医务科科长。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黑02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于2017年5月18日按照生效的判决书自动履行执行款190,400.00元(其中包括赔偿款180,0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00元,执行费:2,600.00元)的给付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在本院另案审理中,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送达(2017)黑0204民初811号之一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崔某申请在我院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18万人民币中的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