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其云申请执行田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其云,田丽,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29号申请人执行人高其云,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田丽,女,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高其云申请执行田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其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田丽、陈志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其云借款6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8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平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大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志平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