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桂梅与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梅,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60号原告:刘桂梅,女,1969年3月2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刘桂梅与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桂梅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支付工资款3600元;2、由建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我在建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苯板车间工人,从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累计欠我工资3600元,建材公司于2015年12月份为我出具了欠据一份,经我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建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刘桂梅提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各一份、欠条二份。建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质证权。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桂梅在建材公司处工作期间,建材公司共计欠刘桂梅工资款3600元。本院认为,建材公司应足额向刘桂梅发放工资,刘桂梅请求建材公司给付尚欠部分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建材公司应承担给付刘桂梅尚欠工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刘桂梅工资款3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全新审 判 员 赵宏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