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9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商立超与杨玉柱、高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立超,杨玉柱,高忠梅,景县昌运达橡塑材料经销处,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刘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95号之三原告:商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被告:杨玉柱。被告:高忠梅。被告:景县昌运达橡塑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杨玉柱。被告:路汉雷。被告: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汉雷。被告:刘红卫,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商立超与被告杨玉柱、高忠梅、路汉雷、刘红卫、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景县昌运达橡塑材料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商立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立超撤回对被告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