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金德、荔浦县华泰页岩多孔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德,荔浦县华泰页岩多孔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德,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县华泰页岩多孔砖厂,住所地荔浦县。负责人陈依乓,厂长。委托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韦金德申请执行荔浦县华泰页岩多孔砖厂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