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豹与白建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白建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87号原告:李豹,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白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李豹与被告白建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豹撤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李豹负担,退回原告李豹704元。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