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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豹与白建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白建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87号原告:李豹,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白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李豹与被告白建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豹撤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李豹负担,退回原告李豹704元。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