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惠茹、高云等与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茹,高云,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03行初22号原告:杨惠茹,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高云,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时玲,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3394162474J。法定代表人:丁寒,主任。委托代理人:席永利,蚌埠经济开发区胜利街道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惠茹、高云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杨惠茹、高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惠茹、高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惠茹、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惠茹、高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