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翠云,邹黎明,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易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352386-4,所在地: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翠云,女,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邹黎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9429-3。被执行人:易少夫,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少夫、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邹黎明、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金及利息、执行费合计542844.0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易少夫、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皱黎明、刘翠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