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洪建伟与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伟,黄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217号原告:洪建伟,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家伟,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洪建伟与被告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洪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洪建伟已预交75元),由原告洪建伟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铮刘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