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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洪建伟与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伟,黄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217号原告:洪建伟,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家伟,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洪建伟与被告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洪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洪建伟已预交75元),由原告洪建伟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铮刘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