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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发贞与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贞,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193号原告:李发贞,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法定代表人:庄步体,该村村主任。原告李发贞与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发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贞,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步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发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付欠款36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钻井。原告按照要求完成钻井工作,被告使用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钻井工程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井是原告跟陈庆国的私人行为,与村委无关,村委向原告出具欠据我不知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条出具时其已经担任村主任职务,但其并不知道该欠条,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且原告提供的欠条盖有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且有经办人陈庆国及书记庄元贵签字,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钻井工程款36100元,事实清楚,有2015年2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应当偿还,原告的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提出该钻井行为是原告与当时担任村书记的陈庆国的个人行为,与村委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发贞钻井工程款3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召庆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怀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