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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传红与许延丽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3号申请保全人:张传红,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建工街。被保全人:许延丽,女,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保全人张传红与被保全人许延丽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张传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许延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爱丹路支行的贷款12万元(账号: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许延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爱丹路支行的贷款12万元(账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担保人张延彬(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迎春路x号、丘地号x、幢号x、房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x号的房屋产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保全人张传红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