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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广杰、尚昌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杰,尚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杰,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尚昌胜,男,1978年12月0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宋广杰与尚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