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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琴与李兴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尹鹏飞,李兴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094号原告:张琴,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国,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系原告张琴之夫。被告:尹鹏飞,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兴民,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赵淑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山,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尹鹏飞、李兴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