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琴与李兴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尹鹏飞,李兴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094号原告:张琴,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国,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系原告张琴之夫。被告:尹鹏飞,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兴民,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赵淑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山,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尹鹏飞、李兴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