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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467徐存桂与朱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存桂,朱治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67号原告:徐存桂,男,1968年7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治中,男,1962年8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存桂与被告朱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存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存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徐存桂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