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509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50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进被告: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江福禄人民陪审员 翟庆岗人民陪审员 秦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