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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泰华、高素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泰华,高素清,孙利亚,杨方,秦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孙泰华,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高素清,女,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孙利亚,女,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方,女,29岁,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秦燕军,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8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由本院移送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泰华、高素清、孙利亚、杨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燕军附带民事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中查明,该案于2007年7月17日立案,该案于2007年7月30日交温江区法院执行,于2007年8月6日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为重复立案,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成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