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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30号罪犯石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石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34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生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生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生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