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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立人与青岛诚投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人,青岛诚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048号原告崔立人,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诚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006790635336。法定代表人程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崔立人诉被告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016年1月26日因青岛市市南区齐东路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审查,2016年1月26日青岛市市南区齐东路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系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原告起诉被告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主体有误。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立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给原告崔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秀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