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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某公司 与河北某公司 合同纠纷 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公司,河北鼎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鼎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鼎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