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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晓东、唐山超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东,唐山超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尹维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东,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玉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超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玉兴楼西北。法定代表人:王宏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尹维君,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上诉人刘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唐山超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维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刘晓东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上诉人并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晓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