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鑫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鑫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671号之一申请人:张家港鑫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江路。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赵达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家港鑫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鑫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湘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