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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兴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兴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102号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政二街丰泽花园东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靳平花,经理。被告:康兴广,男,现住焦作市。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