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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文华与黄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文华,黄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文华,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卫,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文华与被执行人黄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卫名下车牌号为湘AOHW**、湘ALU4**的车辆两台,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