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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XX,白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白宏亮,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平与被执行人XX、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