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XX,白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白宏亮,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平与被执行人XX、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