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城县环境保护局,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蒲城县东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许丰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煤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培荣。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6年6月27日,蒲城县环境保护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渣场内部分粉煤灰、气化渣及锅炉渣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摊铺、碾压,渣场车辆运输出入口和道路扬尘较大,二次污染严重;渣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第三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蒲环罚决字(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同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