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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哲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哲,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0时左右,被告人李哲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市儿童医院三楼厕所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并抢劫长虹手机一部、黑色衣服一件。经鉴定,上述衣服价值50元。2016年11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哲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吉林市中心医院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恐吓,向其索取钱财未果。2016年11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哲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吉林市中心医院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恐吓,向其索取钱财未果。2016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哲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吉林市中心医院以暴力手段再次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恐吓,向其索取钱财未果。综上,被告人李哲共实施抢劫作案四起,抢劫衣服、手机等物品,衣服价值50元。案发后李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肖某、李某、徐某陈述、被告人李哲的供述与辩解、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哲着手实施犯罪后,有三起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经过载明,2016年11月24日,南京派出所接到肖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11月22日0时左右在儿童医院三楼厕所被人抢劫现金700元。民警在巡逻排查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麦当劳店内发现一名形迹可疑人员与近期在儿童医院内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相近,排查审问得知该名男子叫李哲,其承认正在寻找实施抢劫的目标。随后民警将其抓获至公安机关,经讯问李哲对吉林市中心医院、儿童医院的两起抢劫案件供认不讳,并且还供述多起抢劫未遂的案件。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哲被抓捕归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哲的基本情况。4、情况说明载明,被害人肖某是流浪人员,报案后不知去向,所以对鉴定意见通知书不能签字;被告人李哲抢劫的手机和黑色棉袄没有找到被害人,所以不能返还扣押物品;被告人李哲交待自己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但被害人都是流浪人员,经公安机关查找没有找到被害人,所以没有立案。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手机、黑色羽绒服等物品。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7、被害人肖某陈述,2016年11月22日0时左右,我在儿童医院三楼厕所附近一个铁凳子上睡觉,来了一个男子先是骂我,说一会儿要收拾我,还问我家是哪里的,我说你是警察啊,他说是,过了一会儿,我去厕所,他就跟进去了,等我上完厕所后,他就把门锁上了,他问我有没有钱,我说什么也没有,他就开始打我,拳打脚踢的,还用一个木头方子打我,我也还手打他,后来打的我胃疼,他就开始翻我衣服,把我700元钱和手机都翻走了,还把我衣服拿走了,手机是长虹手机,衣服是黑色棉衣。8、被害人李某陈述,大概是八九天前的一个晚上,因为我一个人没有家,我经常到中心医院里的走廊住。在晚上大概七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中心医院东边楼的东边的电梯,我要上四楼,因为四楼有电梯,当我按开门的按钮他对我说,你是看电梯还是我是看电梯的,我说你是看电梯的啊,他就上来拉扯我,并问我身上带什么东西没有,我说我身上什么东西也没有,他对我说你没挨过揍啊,他就吓唬我,并且他还拿出电话假装给派出所打电话,意思是把我抓走,吓唬我,我说我也没什么事儿你能把我怎么地,我知道他的目的是想抢我,我就大声和他说话,他一看边上的人都看我们了他就走了,过了一会就听说别人也被抢,报警了。后来,警察来到医院让我到监控室看录像,我一看就是抢我那名男子抢的另一个人,听说他抢了一个人手机和钱。9、被害人徐某陈述,2016年11月21日或是22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后半夜我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心脑血管楼三楼的长椅上睡觉,我被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叫醒了,上身穿一件棉袄下身穿一件黄色的裤子,对方挺凶的问我,你是干什么的?我反问一句:你是谁啊?对方说:我是保安,谁让你在这的,接着他把我从椅子上拽起来,他用拳头槌我胸口两拳,我看他那样也不像保安,我就问他:你干什么啊,不让我在这睡觉我就走呗,凶什么?对方就用手拽我的衣领子,问我:兜里有钱没?是不是揣刀了?我说我啥也没有。他打我一巴掌后,过来翻我衣服兜,他也没翻出来什么东西,他就走了。过了三天,也是后半夜2时左右,我正在中心医院心脑血管楼三楼一处走廊睡觉,我恍惚地觉得有人在我身边经过然后就走远了,接着过了两三分钟,我被人叫醒了,我一看还是之前那个抢我的人,这次他的身上换成了一件羽绒服,裤子还是黄色的裤子。他说:你给我起来,把衣服脱下来,我就站起来了,对方就问我:你身上有什么东西没?我说:没有。然后,他就把我逼到墙角让我把裤子往下脱,我把裤子脱到大腿膝盖位置,他看我身上没有什么物品,他又踢了我一脚,然后说,你把你大衣给我吧。我说:我凭啥给你,这是我朋友送给我的,留作纪念的。对方看我情绪挺激动,就离开了。10、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黑色男士棉服价值人民币50元。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哲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12、被告人李哲供述,有一天我来到儿童医院,我打算在儿童医院休息睡觉,我在三楼看到一个流浪汉,我就走过去把他叫醒,我骂他:谁他妈叫你睡着的,你跟我过来聊聊。然后我把他拽到一边,我把对方揍了,对方跟我撕巴几下,他没打过我,我让他把兜里的东西拿出来,他拿出了一部触屏手机给我,我说:我衣服让你弄坏了,你把你衣服给我,他就把他的衣服给我了,我把我的衣服给他了。我现在穿的衣服就是抢来的那件。我还在中心医院东边楼的东边电梯那抢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当时他要从电梯上楼,当电梯到四楼时,那个老头按电梯的按钮,我就找茬骂他,没抢到什么东西,我就走了。还有一次我在中心医院好像是三楼,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一个50多岁的男子,他在椅子上睡觉我就把他推醒,和他说我是医院的保安,问他为什么在医院睡觉,我就骂他打了他胸口两拳,问他身上有什么东西没有,他说没有。我就让他把衣服全脱了,要拿他的衣服,他没让我拿,我就走了。另一次在中心医院三楼也是50多岁的这个男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看他在椅子上睡觉就上去骂他打他,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没有我就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哲因第一起犯罪被抓获后,其如实供述另三起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哲着手实施犯罪后,有三起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本案被告人李哲是针对流浪人员进行的抢劫,未持凶器,从情节看,其犯罪情节一般,且有三起未遂,故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东华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