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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31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金乾、刘如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乾,刘如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31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白金乾,居民。被执行人刘如克,居民。本院在执行白金乾与刘如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如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西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如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西城分理处62×××98账户上58236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