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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伍勇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3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勇,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至今,被告人伍勇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13-4号一楼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贩卖六合彩,供他人押注赌博,从中抽取赌资获利5%,并将押注所得交给上家傅文博(另案处理)。被告人伍勇在此期间共销售六合彩8期,总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获利人民币3500元。现被告人伍勇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犯傅文博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法院票据,到案经过,被告人伍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伍勇���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勇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伍勇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