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汤文华与汤军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华,汤军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688号原告汤文华,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汤春涛,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汤军跃,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文华诉被告汤军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文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