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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布鲁德申请执行达来都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鲁德,达来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布鲁德,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达来都仁(又名达来),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布鲁德与达来都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达来都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委托公安机关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