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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丁伟、陈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丁伟,陈丹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526号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号。负责人:盘仲廷,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丹凤,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丁伟、陈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全部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605.46元,减半收取1802.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调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