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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段国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段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熊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律师。被执行人:段国富,男,生于1954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段国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本金26816.65元及利息和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93元、执行费30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亲属主动代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26816.65元及截止2015年5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12661.47元、垫付的诉讼费393元,共计40061.12元,缴纳执行费302元。尚有2015年5月1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未执行到位。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