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水泊街道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梁山县水泊街道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94号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944890617,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东风路与姜解路交界以东。法定代表人:高振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怀东,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水泊街道幼儿园,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法定代表人:冯建武,校长。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水泊街道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